绍兴商标注册_代理_申请
绍兴商标注册联系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柯桥区个人专利申请费用需要多少?

柯桥区个人专利申请费用需要多少?

作者:绍兴聚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31 08:30:25

商标作为企业外部形象的代表,是企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商标权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绍兴商标注册,二是商标转让。大多数企业选择商标注册,但与商标转让相比,商标注册风险更大,需要一些注册技巧的帮助。

一、申请前注意商标标识和创意的保密性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必须注意商标标识的保密措施和相关创意,避免商标被他人注册。商标一经注册,企业要想重新获得商标,就必须面对一场持久的“战役”,这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投入和消耗。因此,企业在申请注册前,应尽量避免通过出版物、网络、销售、商务洽谈等方式公开使用商标,并采取保密措施,避免委托创作和合作创作过程中创意的泄露。换言之,当与第三方的合作导致不可避免地披露相关的标识和想法时,还应事先制定保密协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二、商标设计与预注册检索企业在开始商标设计和注册前,必须对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注册商标或者正在审查的商标进行全面检索,避免因重复、相似、相似或者类似发音而无法注册。通过对检索结果的分析,申请人可以对要注册的商标作出初步判断,从而更好地了解和避免盲目申请。

三、确保核心品类,关注相关品类在确保目标商标使用或者拟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不被他人注册后,企业应当首先申请这些类别的注册,以确保商标能够在商品或者服务的核心类别中使用。同时,还要注意相关品类的注册,即类似或相关商品或服务品类的注册,如:核心产品的上下游产品、产品相关服务领域、服务品类的主要产品,通常与产品等捆绑在一起或一起使用的产品。

四、商标应当单独注册,优先使用商标一词。根据《商标法》,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将文字、图形、声音商标分开,从而有效地消除注册风险,提高审批率,并获得保护范围。由于合并商标的任何部分在审查过程中不符合要求,所有商标将被驳回。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绍兴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对企业而言,拥有一个好的商标就握得一手好资源,商标作为企业的资产,它的价值体现在能为企业带来的利润。拥有商标有利于企业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而品牌是企业用于竞争市场的战略。绍兴商标注册是获取商标的第一步,想发挥商标的价值首先要成功注册商标。因为商标注册流程较为复杂,所以很多企业自己去办理商标注册时容易失败,这是因为前期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好。正是因为商标注册的专业性,很多企业都会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该做什么前期准备工作?

1、商标申请保密工作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前,必须注意对商标标识及相关创意采取保密措施,以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你的商标一大被别人抢注,你就没机会了!当然,有钱的话也可以高价购买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此外,企业还要尽量避免通过出版物、网络、销售、商务谈判等任何方式公开使用商标标识,在委托创作、合作创作过程中也应采取保密措施避免创意的泄露。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事项;

2、商标注册查询工作我国商标注册案件每年都在增加,因为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商标局每天都处理着成千上万的商标注册申请案件,很多文字来回组合都被用了个遍,比较容易被人使用的名字早就被别人注册了。你去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一样会给你受理,但是商标审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何没有通过审查就会被驳回,但是申请的费用一分也不给你退,重要的是你已经做好了市场的前期宣传布局,不管是金钱还是时间上都是很大的损失。

(1)查询是否有近似商标查询商标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创业公司在设计产品名称时,应该事先做好商标检索的分析工作,考虑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如果通过商标检索,发现有近似商标申请的,建议创业公司在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指导和建议下更改产品名称。因此,如果您的商标里同时包含中文、英文和图形,以代办商标注册多年的经验建议您选择分开注册,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而且也方便您后续商标使用的灵活度。

(2)查询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需选好多个商标名称,同时也要考虑所选取的商标名称是否有不良影响。比如:是否涉及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是否有损道德风尚等问题。

(3)查询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缺乏显著性一般表现为: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等。

绍兴商标注册除了需要按常规的流程走之外,还要考虑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注册商标多久后能拿到受理通知书?未通过审查怎么办?等等。但是如果了解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原则,您就会提高办事效率了。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简而言之,商标注册要结合资源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再次强调一下,未经注册的商标您同样也能使用,但您目前来说还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同时,您还得留心使用在先原则,如果有人使用和您同样的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哪怕在同一天申请的,在遇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时,这些原则就派上用场了。


 
联系我们

绍兴聚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版权所有:绍兴聚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