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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商标注册
商标转让公证要带哪些资料,注册的商标有一定价值的时候,有些持有人会将其转让出去,通过转让商标获得一定的收益。那么绍兴商标注册转让公证要带哪些资料?
1、转让或受让方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转让和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和单位介绍信;
3、转让或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关的主题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4、转让或受让方是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5、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注:注册商标不得超过有效期限。共有的商标专有权应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被许可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受让烟草制品、药品等的注册商标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生产主管机关的证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最近提出用创新赢得未来,成为这个时代的新共识。公共创业与创新是一项国家战略,正日益成为时代的潮流,中央把自主创新能力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走上了独立的道路。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使中国制造尽快成为中国,这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
无论是做客的行为,还是企业和世界各国的努力,依靠知识产权,集成创新的力量和动能正在凝聚成为经济创新和发展的新增长点。自主产权是创新驱动的基本保证,是创新创业的重要支撑。
专利可以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好的专利足以使其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最近,方舟记者采访了知识生产高级顾问Sun先生。服务中心在国内外,约有多项专利。
企业拥有专利,是申报高新技术项目和项目的必要前提,有利于企业科学的正确决策。通过专利分析,企业可以了解科学技术、产业动态、市场趋势、新趋势。产品超电势,然后预测企业的近、中、远发展计划,确定哪些产品占领市场,保持企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份额。
一旦一项技术被应用于专利,无论该技术是通过发布论文、参加会议或展览或以其他方式发布的,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通过上述手段学习或掌握了技术,都不能在技术成熟后获得专利权。企业可以抢占市场,企业必须提高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商标署理组织需求刊出其经营挂号的,应与托付人就未完成署理事宜签定停止托付协议或许经其赞同与别人签定转托付协议。商标署理组织刊出经营挂号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
1.结算请求书(写明请求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2.工商挂号部分出具的刊出挂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挂号部分印章);
3.署理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事务的清单;
4.证明经办人有权处理结算手续的证件。
请求结算的,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我局经清算结束后予以退回。
二、商标署理组织依法处理改变手续后,应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有关署理信息改变手续,商标署理组织怠于告诉 的,自行承担由此发作的法令结果。
1.改变名义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名义请求书;
b.挂号机关出具的改变证明原件,或加盖挂号机关印章的 公司改变档案复印件;
c.改变后的经营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2.处理改变居处信息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居处请求书;
b.能够证明其居处发作改变的有效法令文件和复印件(包含经营执照原件或许挂号机关证明或许通过公证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等等)。
3.改变联系电话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4.改变其他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关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标法》中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 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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