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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商标的可选方式

作者:绍兴聚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4 08:33:00

商标查询盲区是指商标从申请注册到商标局进入商标查询系统,处于未知状态,无法检索的时间段。申请商标前,应当进行商标查询。无论是委托代理人查询,还是到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检索到的数据都有一个盲区。商标审查不是机器审查,而是商标审查员的手工审查。既然是手工审核,就有主观性。每个评论者的知识水平和考虑角度都不同。

因此,对于同一商标是否相似,不同的审查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商标审查员发现商标违反规定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还需要申请驳回复审,这增加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前注册他人使用过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新申请的商标与他人以前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分类中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布的商标,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公告。”新申请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合格后,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间,新申请的商标如有上述法律规定的问题,有关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收到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后,申请商标进入异议程序。

国家商标局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决定。商标注册遵循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前,应当进行彻底细致的商标查询,避免因类似情况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延长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建议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应到社会标准网站免费查询。)对于商标合并,商标局会对商标合并的各个要素进行审查,因此商标局对商标合并的审查时间会比较长。

复合商标的构成要件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组合商标的单独注册,无论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只要有一个能通过商标局的商标审查,就进入商标公告期,大大提高了新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因此,如果企业或个人申请的商标既有文字又有图形,建议申请人将文字和图形分别注册为商标。

为加快绍兴商标注册进程,缩短商标注册时间,申请人必须合理选择商标,严格遵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法》规定,某些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具有民族歧视性和欺骗性的标志、危害社会主义道德和风俗习惯的标志、具有扩大宣传性和不良影响的标志、没有意义的标志、只有共同的名称、图形、式样和说明特征的标志指货物或服务。新申请的商标一经被他人质疑,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申请商标的合理性、合法性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因此,为了加快商标注册的速度,商标申请人在遇到异议后需要及时作出回应。建议申请人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其妥善处理商标异议。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业务也蒸蒸日上,由此带来企业收入利润的增加。不过,与企业收入利润相伴生的,企业所需缴纳的税款也变得更多。尤其是在税务监察手段不断升级的当下,企业想要通过偷税、漏税少缴税款,已经彻底行不通。那么企业究竟应该怎样去减轻自身税负呢?纳税筹划或可以为您提供一条合法路径。

所谓纳税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和税收收益。这里需要强调和说明的是,纳税筹划必须以合理、合法为前提,切不可踩踏法律“红线”。

接下来,我们将对纳税筹划的3种形式来进行简要介绍,其可分为:

1、税额式纳税筹划通常,税额式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在税额式筹划方式中,主要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惠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其一般不需要经过太复杂的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运用税额式纳税筹划技术,必须充分了解有关的税收减免政策规定。

2、税基式纳税筹划企业想要减轻纳税负担,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减少税基。一般来说,由于流转税的税基是销售额或营业额,降低税基难以操作。所以,纳税筹划降低税基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方面。固纳税筹划降低税基的主要做法,是在遵守各项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增加成本支出或费用摊销。常见的筹划手段和方法为:筹资方式选择、费用摊销、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等。

3、税率式纳税筹划税率式纳税筹划一般是指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减少纳税的方法。有关于以该形式开展纳税筹划,其筹划手段主要包含:

(1)价格转移纳税筹划;

(2)选择低税率的行业进行投资;

(3)选择低税率的地区进行投资。

从而使得企业实现以较低的税率用于纳税申报。

以上为纳税筹划三种形式的简要说明。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企业如若有开展纳税筹划的需求,便有必要从上述途径出发寻求合理的纳税筹划手段和方式,进而以确保通过专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帮助企业有效减轻税务负担!

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很多商标注册成功后,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闲置,如果连续超过三年不使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长期闲置商标一旦被提出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十有八九会被撤销。

关于商标使用的概念,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表述为本法所称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表述,强调商标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局可以根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撤销申请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在商评委、金连琴与杭州油漆有限公司(下称杭州油漆公司)上诉案中,杭州油漆公司以复审商标大桥DAQIAO及图(商标权人为第三人金连琴)在2003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15日期间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商标局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认定商标注册人投放广告的行为及一次性的销售行为属于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而一审法院撤销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尽管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结论相同,但判决理由有部分不同:一审法院一方面承认商标注册人的广告投放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另一方面又指出这种商标使用行为不属于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而二审法院认为这种以维持注册商标效力的象征性使用行为根本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

小编善意提醒,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时,并不是满足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任何一种使用行为即认定属于商标使用行为,通常还要考察这种使用的主观目的,即是否属于真实的商业性使用。与之相反,如果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通常会被认定为不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商标。

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对一项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的申请,不可以用“申请人所请求的是多种优先权”即使他们以在不同国家发生为理由,或以申请书所请求的是一项或多项优先权,但其中有一个或许多部分没有包括在该优先权所根据的原申请书内为理由而加以拒绝,只要上述两种情况在该国法律的含义中都是该项发明的组成部分。没有包括在该优先权所依据的原申请书内的部分,在随后提出申请时应产生通常条件下的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

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指的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的公民向本国提出了专利申请之后,如果再像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话应该享有优先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是12个月,外观专利的优先权为6个月。

再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该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话,巴黎公约专利申请人可将该专利申请分成若干部分申请,原专利申请日期仍视为各该若干部分申请的日期,并保持优先权利益。申请人也可主动将一项专利权申请分开,而保持最初申请日期为各该部分申请的日期,并保持优先权利益。各巴黎公约专利成员国有权决定这种分开的条件。只要在申请文件的总体中明确地表示过了这些部分,成员国也不得因请求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的发明中有某些部分未包含在发明所属国所提出的申请内为理由,而加以拒绝给予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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