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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企业商标转让的具体作用

作者:绍兴聚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4 08:40:12

随着各类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在不断的加剧,数据线市场也是如此。为了确保企业的正常发展,很多企业都会选择注册相应的数据线商标来对企业进行品宣。不过随着绍兴商标注册数量的不断增加,直接导致了可注册商标数量在不断的降低,所以很多人都会选择转让来获取相应的数据线商标。那么,数据线商标转让的费用是多少?数据线商标转让价格该如何进行确定?

1.数据线商标转让自身价格:目前的数据线商标转让市场对于数据线商标价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需要根据数据线商标的知名度、完整度、有效期限等等因素来确定数据线商标转让价格;

2.数据线商标转让规费/代理费:在我们进行数据线商标转让时,我们还需要根据商标局的相关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商标转让规费。目前的商标转让规费为1000元/件。如果选择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转让的,还需要根据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缴纳一定量的转让代理费。

一、药品名称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二、注册商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若在药品标签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注册商标前期所投入的时间、金钱、精力等成本不少,如果商标自己不再需要使用,商标转让合法吗,是否可以把商标转让给别人呢?商标怎么转让,合法吗?对此,我们公司给出以下回答。

法律法规既然有转让商标的需求,那么我们得知道商标转让这个途径是否合法可行。究竟商标转让合法吗?商标转让合法,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转让权,即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如果想要将自己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人,那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而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办理商标公证,这个要看递交商标转让申请之后商标局是否对此做出要求,一般建议转让商标前进行公证,使得商标转让行为多一层保障。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转让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必须意思表示一致。除此之外还有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被核准转让,实现商标专用权的移转:首先,商标转让必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其次,绍兴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以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对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也作了规定。第三,商标的转让必须办理转让注册,并经核准公告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在商标转让上采取的是核准制度,只有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提及大型综合超市“欧尚(Auchan)”,很多人并不陌生。鲜为人知的是,围绕着“欧尚”二字,法国欧尚控股(下称欧尚控股)与山东省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财源事务所)在华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历时6年多,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财源事务所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9611054号“欧尚”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财源事务所于2003年11月10日登记成立,系一家商标代理机构,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

2011年6月17日,财源事务所向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2012年5月20日,商标局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诉争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欧尚控股的前身欧尚集团于2012年8月20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欧尚”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财源事务所系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且侵犯了其对“欧尚”享有的在先商标权。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欧尚集团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欧尚集团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11月15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5年1月30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财源事务所系为商标代理机构,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了其商标代理服务范围,违反了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绍兴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

鉴于已经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商评委遂不再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其他规定进行评述。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财源事务所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随后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增加了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该项规定对诉争商标并无约束力。

同时,财源事务所称诉争商标系其依法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与欧尚控股在先注册的“欧尚”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无关联,而且诉争商标经大量使用,已获得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广泛认可。

综上,财源事务所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针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财源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限制。

该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显然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所指商标代理服务范畴,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财源事务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财源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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