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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公司专利注册的相关原则
对于不少的企业来说,企业名称就如同企业名片一样,是企业最直接、最具有代表性的象征。当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绍兴商标注册的重要,纷纷加入注册大军,将企业名称融入到商标当中,那么问题来了,直接将自身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可以吗?面对这个问题,大家搬好板凳、带上瓜子,小编来为你解答。
为了让大家印象深刻,小编先举个栗子。“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申请了的第19875988号“新疆世纪楼兰酒业”商标,该商标有图、有文字,文字中还包含了“新疆”地名,内容丰富,还挺有设计感,啥都有了,好像很行的样子啊!然而,该商标最终被以“商标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为由被驳回!为什么会这样呢???
难道是因为包含了“新疆”?作为一个新疆企业,为什么不能注册包含“新疆”字样的商标?好想告诉大家我来自“新疆”怎么办?然而,商标注册没有那么简单,有很多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企业名称由四个基本要素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那企业名称岂不是都不能注册为商标了呗?并不是!《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又规定:“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可见,如果注册“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会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而如果注册“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显著性的图”商标,就有可能申请下来。而如果不使用企业全称,就应该考虑商标中是否带有“行政区划地名”,如果有不允许注册,如果没有,正常审查。现在再回过头看看“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如果将商标变换形式提交申请,会有什么命运呢?综上所述,如果大家想要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直接将企业全称一字不落地注册为纯文字商标,肯定是行不通的,但若是企业全称加上显著性图形,就可以被正常审查。有人说,用企业全称太长了,我只想用字号注册商标,使用字号作为商标怎么样?
字号:即商号,指用于识别在一定地域内和一定行业中不同经营者的称谓,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分,不经登记不得使用。不过,企业名称所含“字号”的区分性十分有限,因为不同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可能包含完全相同的字号。例如: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他们的字号完全相同,都是“稻香村”,但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所以还需要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才可以准确的区分。因此,如果企业只使用字号,极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商标: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等元素构成,商标注册下来,商标申请人在全国享有商标专用权。
比如,一家企业注册下来了“稻香村”商标在糕点类,另一家企业将不能在糕点类使用和注册“稻香村”商标将字号注册为商标如何?字号与商标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有的经营者将其字号直接作为商标使用,也有经营者将其字号作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企业名称的字号申请为注册商标有很大的好处,其可以使法律的保护不再局限于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的行政区划范围,而是涉及于全国。因此,为了获得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企业名称或企业字号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依照商标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各大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都有所增加,将自己的企业名、字号和商标统一起来,可以强化企业名称和商标之间的联系,在提高商标知名度的同时,提高企业名称的知名度!
1、防止他人进行商标抢注。商标作为公司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涉外商标是指外国商标所有者在我国申请绍兴商标注册,或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注册。涉外商标注册对公司有哪些好处?
1、防止他人进行商标抢注。商标作为公司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涉外企业必须具有主动注册商标、商标先行的理念,这样才能在面对海外市场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避免商标被抢注、不以高昂代价取回商标权、或是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2、降低维权、被诉等法律风险。中国公司要顺利的扩张国际市场和有效地占领国际市场,必须先获得商标注册。保护好了商标就等于保护好了企业的利润来源和持续发展。
3、建立完善的品牌体助力全球化发展。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4、享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对出口公司在境外自创品牌非常重视和鼓励。出口企业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涉外商标注册存在哪些注意事项1、申请资格:涉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涉外商标注册,须委托国家商标局批准的涉外商标事务所代办有关申请事宜。
3、申请人确定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保护商品及注册国家。
4、涉外申请方法有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欧共体国家注册申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申请和逐一国注册申请等。
5、每一商标申请需填写《申请至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网站内容主要含申请人名称(中英文)、地址(中英文)、商标图样、商品名称及国内外使用情况等。
6、申请人需出具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商标国内注册证复印件(若已注册)、该商标国内申请材料(若在申请中)、商标图样10份,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7、涉外注册申请过程中需签署有关外方委托书或其他文件的,请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他负责人亲笔签字,并注明签字人职务及姓名的汉语拼音。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文件需公证或认证的须申请人自行办理,我公司可提供相应的建议。
8、申请办理涉外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异议、争议和侵权诉讼等事项的,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一、简要说明国际绍兴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国际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申请人必须是国际商标的注册人,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办理途径申请出具国际商标注册证明的途径: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步骤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申请办理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应文件。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每申请提供1件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同时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以及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申请人地址应注明国家。
4.申请书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国际注册号应按照商标《国际注册证》如实填写,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有后期指定业务的可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详细的注册信息。
6.一标多类的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可在一份申请书上填写多个类别。7.共有商标申请出具国际商标注册证明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8.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五、规费的缴纳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100元人民币。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一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将商标注册证明寄发给受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
七、国内注册商标(指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的出具注册证明申请方式自2017年1月1日起,国内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不采用此书式,由申请人提供商标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即可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采用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立等可取,通过邮局办理的,应在信封上标注“国内注册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业务”,办结后通过邮局寄回,不收取费用。
就直接侵犯绍兴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己。就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己。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耐克”,核定使用在运动服装商品上。
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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