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绍兴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绍兴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商标注册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如果稍有疏忽,就会导致商标注册的失败,因此大家在进行绍兴商标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先进行商标的检索和查询工作,这对于顺利注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绍兴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1、商标的名称不要公司的字号或者简称。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很容易选用公司的简称来作为商标的名称,这样比较有利于商标的推广,其实,这样做是有一定的弊端的,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通常比较看重品牌,也就是商标名称,通常不怎么关注是哪家公司,如果一旦品牌出现问题,那么生产公司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不要使用行业词汇。所谓的行业词汇,指的是各个行业经常使用的词汇。比如家居行业中的家纺,酒行业中的酒窖等,它们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不是比较显著性的词汇,而是体现了商标的行业特色,这样在审核的时候,容易被直接忽略。
3、商标名称要大于三个字。近几年来,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进行商标注册的申请量也越来越多,每年可以高达上百万个。因此几乎是所有的两个字的商标都被使用了,在商标检索的时候,基本找不到两个字的商标了,因此为了注册的方便和节约时间,大家可以直接选择三个字的商标名称。
在商标注册的时候,还要注意不要剽窃别人家的商标名称。因为商标都是独一无二的,是不能相同的,如果自己的注册商标和其他的商标有类似的地方,不容易让消费者分辨,同时在以后也可能会带来麻烦,因此,大家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的几点内容,争取顺利通过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 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上一篇:绍兴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起什么作用?
下一篇:绍兴商标注册有哪些攻略?
- 上虞区个人商标变更:灵活选择,高效办理[ 2024-11-24 ]
- 上虞区个人商标变更的多元途径探索[ 2024-11-23 ]
- 绍兴专利注册代理的可靠性保障与实践[ 2024-11-22 ]
- 绍兴专利注册代理机构的可靠性评估[ 2024-11-21 ]
- 诸暨集体商标申请中需警惕的潜在陷阱[ 2024-11-20 ]
- 诸暨集体商标申请中不容忽视的关键问题[ 2024-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