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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商标注册后可以被继承吗?

作者:绍兴聚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09 08:35:15

我们知道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一旦被注册,那么在有效期内就会归企业或者是商标申请人所有,那么这种绍兴商标注册后可以被继承吗?对于这点就由注册公司服务平台为您讲解绍兴商标注册后可以被继承吗?  

1、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2、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如果在公司倒闭前没有将商标转让到其他公司或个人名下,公司倒闭后再进行商标转移手续会非常麻烦。所以说,商标这个资产如果是个人申请的是可以被继承的。如果您有商标注册的需求可以联系注册公司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

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到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依法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才能依法经营。以公司名称变更为例,涉及到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所有含有公司名称的证照都需要变更,其中自然也包括商标注册证。由于商标注册证在取得后往往会被企业束之高阁,因此其变更事宜也经常会被企业经营者忽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时,如果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证的变更,将会面临如下不利影响: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发生名称变更后,如果企业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变更,将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2、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所谓撤三,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想商标被撤销,,就必须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而如果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更,必然无法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实际使用证据可能会不被采纳。这样势必会影响商标评审裁定结果,对注册人造成不利影响。

3、不便于商标管理和使用。由于注册人名义未变更,会造成公司各项证照持有人名义不统一,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影响审批、增加工作成本。因此,当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包括商标注册证在内的全部证照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以免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及时换证,才能从容应对。

1、分类申请原则 一份申请只限于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禁止恶意抢注原则 商标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

3、申请在先原则(1)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申请人对同一商标发生冲突时,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不同一天申请的,则公布申请在先的;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已经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优先权的确定。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承认的国家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虽然商标注册前的商标查询不是法定程序,但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注册前的查询对于降低申请人的申请风险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我国商标申请太多,通常需要4-6个月左右的时间,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接受后才能出现在商标局的公共数据库中,这就是所谓的盲检期。由于该因素的客观存在,申请者在申请前4-6个月内无法找到商标数据,增加了商标注册失败的风险。

根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申请手续基本完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导致以前的部分申请被受理和补正,商标局将给出保留申请日,但如果不能将这些商标申请数据录入局公开的商标数据库,将导致我们无法找到相关数据,增加今后申请商标被拒的概率。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在外国申请同一商标的,应当自同一商标申请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享有展会以来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优先权。

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的申请时间比我们晚,凭借优先权,其申请日也可以享有与我们申请相比的优先权地位,从而增加了我们申请的风险,甚至导致我们的申请被驳回。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扩大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不限于注册货物。我们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不予注册。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对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复制、复制或者翻译,但也不成功。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初步核准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这是不可控制的。一旦被他人成功挑战,就意味着我们的商标不能被批准注册,当然,这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当我们对异议决定不满意时,也可以通过无效宣告或异议审查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所有这些都是商标注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当然,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主观因素。

例如,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时,会根据《商标法》和有关规定,对商标作出类似的判断、重大的判断和禁止性条款,但主观判断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会导致对同一商标的不同审查,审查结果也不尽相同。鉴于以上几种情况,商标注册申请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商标注册申请存在一定风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被阻止商标注册申请。相反,让你知道商标注册是一项专业技术性的工作,操作起来并不专业,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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